【廣東豫商 簡訊:095】
日前從廣州市白云區法院了解到,該院近日審結了21件借款合同糾紛系列案,該批案件共涉及81名被告,訴訟標的額高達1.58億元,最終判決81名被告相互承擔連帶擔保責任。
案情顯示,2014年以來,來自佛山市的某花木商會的會員包括公司、股東及家屬等共計81名被告,與本系列案的原告建行某支行簽訂了《商會聯貸助保xx業務合作協議》(以下簡稱《聯保協議》),為該商會的21名借款人(均為本案被告)簽訂的借款協議作擔保。
因借款人未能歸還到期借款,原告建行某支行將借款人及擔保人共計81名被告起訴到廣州市白云區法院。該系列案件總數合計21件、訴訟標的金額總計達到1.58億元。
《聯保協議》約定{zg}xx額度為2.5億元,單戶xx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,并由擔保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。
訴訟中,擔保人紛紛喊冤。明明自己不是實際借款人,只是因為“盛情難卻”,僅僅在聯保協議上“簽了個字”,xx沒有享受到任何利益,怎么就要承擔如此巨大的擔保責任?
法院審理認為,原告涉案銀行與21名借款人簽訂的《xx合同》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,沒有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,合法有效,因此,借款人應償還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。
法院審理后指出,擔保人在《{zg}額保證合同》中均作出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意思表示,且《xx合同》約定債務到期債務人未按時足額履行,各擔保人應在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,上述約定是原告及上述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,且不違反法律、法規的規定。故對原告主張被告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主張,合法有據,予以支持。也就是說,各擔保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。
廣州市白云區法院判決21名借款人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,全部擔保人對上述債務的承擔連帶清償責任,銀行可對保證金賬戶進行劃扣,并對保證金賬戶的質押保證金有優先受償的權利。
法官:
謹慎選擇擔保方式
法官表示,日常生活中常看到這樣的廣告:“無需抵押!一起做生意的伙伴聯合做擔保,就能輕松獲得大額xx!”這些廣告尤其吸引一些經常因xx困難而資金緊缺的中小企業、個體經營戶,無需房產或其他抵押,只要經商會推薦,有其他商會會員作保,就能輕松取得銀行xx。
于是,催生出一系列的聯保型商會,會員之間互相作為擔保人,得到了一定的資金去運營、壯大自己的企業,但潛在的風險也不容小覷。一旦借款人未按時償還借款,擔保人就必須承擔連帶清償責任。當初融資時的“救命索”,{zh1}反而造成資金鏈斷裂的“導火線”。
類似本系列案,這個商會的大部分會員、法人及股東等簽訂的聯保協議,有些會員的借款金額實際只有幾百萬元,但由于他們簽訂了{zg}擔保金額2億元的聯保協議,到頭來有可能需要背負2億元的債務,遠遠超過了自己的償還能力。
法官介紹,為解決個人、中小企業xx難、擔保難的問題而成立的商會聯保小組,采取抱團xx、互相擔保的方式,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個人或中小企業xx難題,但一旦借款人未能按期還款,xx人就有權收回xx本息,并要求擔保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,極易引發矛盾糾紛。
因此,法官提醒,企業的建設應是由小到大的積累過程,切勿一味貪大求快,最終導致資金鏈斷裂,影響企業經營發展。同時,社會群眾在日常xx關系中,要詳細了解相關擔保規定及責任,充分考慮自身經濟承受能力及借款人的還款能力,謹慎選擇擔保方式,尤其是聯保方式,避免傷及自身。
注:(來源:中國普法微信公眾號)